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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25-07-16

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设立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发起人(或捐赠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本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在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开展慈善项目,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基金会可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的财产,设立专项基金。本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接受本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基金会对于下设专项基金开展的所有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活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专项基金设立背景、名称、资金来源、用途、资助对象、执行团队、资金使用及管理等;

(二)发起方介绍。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为机构的,提供机构情况介绍,发起方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情况介绍。

(三)发起方的资质证明。设立专项基金的发起人(或捐赠人)为机构的,提供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或捐赠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秘书处审核,提交理事会决定。同意设立的,本基金会与申请人签订专项基金设立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统一进入本基金会账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本金原则上不得低于15万元,当本金不足时,本基金会应向专项基金做出工作提示,专项基金应补足资金或物资。如专项基金超过一年未能补足,本基金会将启动该专项基金的终止程序。

第九条 专项基金发起人(或捐赠人)经本基金会批准可享有基金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尊重公序良俗;原则上不以发起人(或捐赠人)姓名或商品名称冠名。

第十条 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本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即“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及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相关公益活动;未经本基金会同意,不得以本基金会或专项基金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不得再下设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一般由本基金会和发起人(或捐赠人)协商派员组成。管委会需接受本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5至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主任由本基金会派人担任,其余职务人员构成由发起人(或捐赠人)与本基金会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报本基金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专项基金的募集方案,报本基金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或专项财务审计;

(四)提名管委会候选人员,报本基金会审定;

(五)按照相关规定,向本基金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其他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应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报送本基金会存档。

第十六条 管委会下设秘书处,作为专项基金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资金募集、宣传推广、项目执行、沟通联络等工作。

第十七条 管委会成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专项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专项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专项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不得参与专项基金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管委会委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本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的社会荣誉。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及管委会成员不得有任何违规和有损本基金会声誉的行为,如有发生,本基金会有权对专项基金进行问责处理,直至终止该专项基金,必要时将追究责任人和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专项基金每年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对接受捐赠、项目开展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应遵守本基金会宗旨,严格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内专款专用,严格遵照本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并严格执行项目披露制度,所获捐赠资金应最大限度直接用于受助群体。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在开展项目活动之前应向本基金会提交申请报告(管委会主任签字)、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本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会需在项目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本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决算、验收、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用于专项基金日常管理的费用支出需由管委会主任签字,报本基金会审批。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成本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相关事项应在捐赠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本基金会为专项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专项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刻制印章。未经本基金会允许,不得以专项基金名义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任何活动。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募捐和公益项目实施等信息,本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本基金会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披露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管。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应按本基金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的发起人(或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基金会应及时据实答复,接受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接受本基金会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专项基金已完成使命或发起人(或捐赠人)申请终止时,应当予以终止。专项基金需终止的,本基金会应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终止:

(一)合作协议到期不再续签;

(二)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

(三)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他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害本基金会名誉的;

(四)连续两年未发生募捐或开展公益活动的;

(五)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项基金出现上述终止事由的,经本基金会研究同意后下发书面通知。管委会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之内,配合本基金会履行终止手续。在接到终止书面通知后,专项基金发起人不得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与专项基金终止工作无关的公益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本基金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由本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开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专项基金撤销后,所有的文字和影像资料交由本基金会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浙江钜子公益基金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4年1月2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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